保險業(yè)務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認定
保險業(yè)務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認定
文章來源:網(wǎng)絡
基本案情
金某于2015年10月進入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(yè)務員工作。入職時,金某填寫了《招聘申請審批表》且訂立了《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》和《保險營銷員保證合同》。入職后,工作日每天固定時間和固定場所進行上下班考勤打卡,接受公司的各項制度管理和考核,按月領取相應待遇。金某未取得保險代理的任何資質,在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崗、銷售支持崗、綜合管理崗工作的同時也進行保險銷售工作。公司多次對金某進行調崗,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于2022年7月解聘金某。金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(簡稱仲裁委員會)申請仲裁,請求確認金某與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,并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(jīng)濟補償。
處理結果
仲裁委員會確認金某與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,某保險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(jīng)濟補償。
典型意義
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屬于保險代理關系還是勞動關系。本案中,金某受聘進入某保險公司工作,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(yè)資格,所從事的工作屬于公司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,嚴格遵守上下班考勤制度,按月領取勞動報酬,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,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。
在保險公司的實際管理過程中,保險代理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邊界比較模糊,對于雙方屬于保險代理關系還是事實勞動關系,應當綜合雙方訂立的合同以及用工事實,重點審查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,防止個別企業(yè)以保險代理關系為名規(guī)避法律責任,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。